(2015)突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孟庆祥与突泉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祥,突泉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孟庆祥,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付国军,突泉县突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突泉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平,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孟庆祥与被告突泉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孟庆祥负担。审判长 弓 利审判员 杨文山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