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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芬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芬,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797号原告:朱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囡,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该村。负责人:赵英顺,该小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韩金宝,该村主任。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育林,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芬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晁村二组”)、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晁村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芬的委托代理人高囡,被告东晁村二组及东晁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育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芬诉称:原告朱芬出生于1984年4月19日,其父母均为被告东晁村二组的村民,其出生后即在本村落户,并在本村生产生活,参加村上的选举活动。但多年来原告朱芬只是在履行义务,从未享受相应的权利。被告给村民分别于2014年1月分配7524.85元、2014年11月分配1277.05元、2015年1月分配1598.8元,合计10400.7元,但均未给原告朱芬分配。现原告朱芬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原告朱芬分配款10400.7元。被告东晁村二组及东晁村村委会共同辩称:2006年,原告朱芬与西晁村村民张卫结婚,户口从二被告村组迁入西晁村,两人离婚后原告朱芬的户口不知通过何种途径又迁回二被告村组,但二被告村组考虑到原告朱芬的实际情况,当时并没有追究其责任,但村组多年未给原告朱芬分配,原告朱芬也多年未提异议。2010年3月23日,原告朱芬与熊生荣结婚并于同年3月26日生育一子即熊治军,2012年3月8日,两人又生育一子熊治辉。2012年12月11日,原告朱芬与熊生荣登记离婚。因原告朱芬属于嫁农女,应户随人走,所以其不应获得分配,即使其离婚后也不能给予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朱芬系二被告村组村民。2006年前后,原告朱芬与西晁村村民张卫结婚,户口从二被告村组迁入西晁村。2008年7月,原告朱芬离婚,其户口同月迁回二被告村组后未再迁出。2010年3月23日,原告朱芬与旬阳县农民熊生荣登记结婚并于同年3月26日生育一子即熊治军,2012年3月8日,两人又生育一子熊治辉。2012年12月11日,原告朱芬与熊生荣登记离婚后未再婚。经查,被告东晁村二组于2014年1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各企业租地款1611元,征地款5913.85,两次合计7524.85元、2014年11月分配租地款1277.05元、2015年1月分配租地款1598.8元,以上款项均未给原告朱芬分配。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分配款会议记录及分配款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朱芬户籍登记在被告东晁村二组,系被告东晁村二组的合法村民,应享受该组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东晁村二组于2014年1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各企业租地款1611元、征地款5913.85,2014年11月分配租地款1277.05元、2015年1月分配租地款1598.8元,均未给原告朱芬分配,于法相悖。现原告朱芬要求被告东晁村二组给付其上述款项共计10400.7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晁村村委会参与组上分配方案的审核制定,故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芬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0400.7元;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东晁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二被告承担。由于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秦 冰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曹雪荣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