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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龙彪与于成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彪,于成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87号原告:刘龙彪,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于成刚,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雨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