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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肖锡陶申请执行陈仁华、马玲芬、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提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锡陶,陈仁华,马玲芬,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肖锡陶。被执行人:陈仁华。被执行人:马玲芬。被执行人: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仁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锡陶依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仁华、马玲芬、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案件,要求三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340000元、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15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三被执行人均提出现无还款能力,但被执行人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提出在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有收入款2598700元。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在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收入款中的137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