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魏红举申请执行尹根伟、郭伟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举,尹根伟,郭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魏红举,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6日,住禹州市苌庄乡政府家属院。被执行人尹根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2日,住禹州市苌庄乡梨园沟村10组。被执行人郭伟伟,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2日,住禹州市马府乡街12号。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一直不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根伟、郭伟伟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4784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尹根伟、郭伟伟在有关单���的收入2478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尹根伟、郭伟伟相当于247844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