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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205号原告潘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卢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潘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以及经济问题常常发生争执,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卢某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10日在汨罗市新塘乡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子卢小某于1998年2月1日出生,婚生女卢某某于2008年5月26日出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因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与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有一子一女,本着为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的角度出发,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消除双方的分歧,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双方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