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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宗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邓宗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312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铭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宗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宗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有款项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