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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9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住郸城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