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9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住郸城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