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巍与黄应虎、肖文丽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黄应虎,肖文丽,付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45号原告王巍,无业。被告黄应虎,华油买断职工。被告肖文丽,华油第六综合服务处东区矿管站退休职工。被告付新荣。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巍到庭,被告黄应虎、肖文丽、付新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5月20日,被告黄应虎向原告王巍借现金150000元整,并书写借条一张,被告付新荣自愿对此借款进行担保。被告黄应虎与肖文丽系夫妻,上述借款150000元至今未偿还。判决结果:被告黄应虎、肖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巍借款150000元,被告付新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付新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应虎、肖文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2920元,由被告黄应虎、肖文丽承担,被告付新荣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