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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395号原告: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佳成,董事长。被告: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五堡二区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802536793。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业建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