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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628号-1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涛与陈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陈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628号-1原告吴涛,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吴忠勇,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珊,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陈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