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凌宏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凌宏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155-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群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凌宏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凌宏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宏运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宏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大道同乐花园D座403房属被执行人凌宏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凌宏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D座403房(权证号码:××号,房产登记号:统字×××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所有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凌宏运继续管理和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或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