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全与被告巴中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大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全,巴中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大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303号原告:李贵全(曾用名李权桂),男,生于1966年,汉族,初中文化,丝绸公司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升,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坤,男,生于1951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绍平,系被告徐大坤之妻兄,男,生于1947年,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全与被告巴中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大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贵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审 判 长 杨 青人民陪审员 张克彬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