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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刑核9810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介华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张介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核98104088号被告人张介华,化名刘某、刘吉东,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介华犯故意杀人罪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张介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四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介华于1994年经人介绍与湖南省新化县白溪镇懂溪村的同村女青年陈某2结婚,并入赘陈某2家。婚后,陈某2夫妇与同住一栋房屋的叔叔陈某一家常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1999年11月12日上午,张介华夫妻与陈某一家均在本村小地名叫“山界田山”两家相邻的农田里做农活。期间,陈某与其妻子张某又对陈某2冷嘲热讽(陈某2招赘之事)。陈某2即与陈某夫妇发生争吵,继而三人相互扭打在一起。同在该农田干活的被害人陈某3见状跑过去帮父母的忙,并将陈某2打翻在地。张介华见状,遂拿起做农活的锄头上去帮忙,被陈某3持扁担阻拦,随即张介华和陈某3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介华持锄头二次击中陈某3头部,将陈某3打翻在地,随后逃离现场。陈某3即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鉴定,陈某3是被他人用锄头打击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脑挫伤而死亡。2011年11月22日,新化县公安局干警在常德市鼎城区派出所干警的协助下,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玉霞社区将化名为刘某、刘某1的被告人张介华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法医学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介华因家族矛盾,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介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刑一初字第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介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宫玉凡代理审判员  徐 娟代理审判员  唐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