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866号原告贾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高雪莲,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海平,被告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雪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1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管俊明,现年13周岁。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加上被告其他家庭成员对原、被告夫妻关系的挑拨,致使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15年11月5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分居。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管俊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6000元(5年*12月*6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0万元。被告管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和原告于2001年相识谈婚,2002年1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管俊明。我与原告婚前基础较好,谈婚时间较长,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并非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11月5日,我与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我只是在修理厂住了几天,几天后我就回家了,并未分居。现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况且孩子还小,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1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3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管俊明。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起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但事后均能和好生活。2015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便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在诉讼期间,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会娘家居住至今。庭审结束后,原告贾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要求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90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与呵护。婚姻能否维系,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诉之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诸多方面来综合衡量。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应视为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十三年,并生育了子女,期间并没有发生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矛盾,已建立起稳定的家庭关系和较好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而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事后均能相互谅解,和好生活。2015年11月份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不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殴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亦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多考虑和谐家庭的建立,共同致力于孩子的培养教育,勤沟通、多交流,相互关心,正确、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双方互相坦诚、相互信任,以责人之心责己,以爱己之心爱人,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和矛盾,正确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要求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涉及财产部分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贾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