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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覃杰尚。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其勇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