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覃杰尚。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其勇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