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江宁区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卡拉OK俱乐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江宁区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卡拉OK俱乐部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江宁区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卡拉OK俱乐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贾伟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江宁区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卡拉OK俱乐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南京江宁区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卡拉OK俱乐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晨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