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史凡生、史武东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凡生,史武东,史慎芳,史龙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史凡生,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史武东,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史慎芳,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史龙生,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65728.88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和执行费396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