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建国与汤志魁、陈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汤志魁,陈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58号原告:魏建国,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传昊,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凯凯,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魁,男,汉族,1961年11月25日生。被告:陈斌,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国诉被告汤志魁、陈斌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魏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木珍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汤志魁、陈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杨木珍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