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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建国与汤志魁、陈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汤志魁,陈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58号原告:魏建国,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传昊,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凯凯,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魁,男,汉族,1961年11月25日生。被告:陈斌,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国诉被告汤志魁、陈斌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魏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木珍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汤志魁、陈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杨木珍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