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时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东路231号被害人陈某的出租房内,趁陈某睡觉之机,窃取陈某放于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42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42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东路231号被害人陈某的出租房内,趁陈某睡觉之机,窃取陈某放于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42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将涉案赃款返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1日,其来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东路231号被害人陈某的出租房内,后趁陈某睡觉之机,将陈某放于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420元盗走的事实经过。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于上述时间失窃财物的事实及金额等。3、证人张某和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日下午14时许,其曾去过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东路231号被害人陈某的出租房,当时陈某在睡觉,赵某则坐在床上正在数钱的事实。4、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及收据、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将涉案赃款返还给被害人陈某,陈某亦对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的情况。6、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系被动到案的情况。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罪行,涉案赃款均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且获谅解,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莎妮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