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施引、江群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施引,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主任。被执行人施引。被执行人江群。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9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7月8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9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晏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