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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州支行诉黄月梅、韦进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州支行,黄月梅,韦进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477号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州支行,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旧州墟,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0000226585。负责人:郭泽良,该支行行长。被告:黄月梅,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韦进勋,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州支行诉被告黄月梅、韦进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6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青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