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要保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保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907号原告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史志全被告要保林,原告尉氏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要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要保林的银行存款及其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占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