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敖某、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敖某,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1034号原告徐某,男,1981年9月22日出,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敖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被告于某,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敖某、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