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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敖某、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敖某,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1034号原告徐某,男,1981年9月22日出,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敖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被告于某,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敖某、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