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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屈某与山东银信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公司,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委托代理人闫某。上诉人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某公司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经查询无法妥投,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