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徐业雷、薛礼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徐业雷,薛礼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燕飞、徐丽,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业雷,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薛礼珠,女,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徐业雷、薛礼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因被执行人徐业雷、薛礼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前往南京市栖霞区新安村XX号查找无果。另查明被执行人徐业雷、薛礼珠在本市均无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业雷、薛礼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14092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