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240号原告刘某,务工,公民号码420923199011135828。被告黄某,务工,公民号码42092319850406625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书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