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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超强与龚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超强,龚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40号原告:胡超强。被告:龚闯。胡超强诉龚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超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超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超强负担。审判员  余廷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