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顾瑜与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325号原告:顾瑜,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明路G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顾瑜诉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瑜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晨煜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