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川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云与姬国良、河南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姬国良、河南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川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被执行人:姬国良、河南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姬国良、河南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的(2001)淄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1)川执字第17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