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光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晓光,男,汉族,1968年1月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1委29组。被告王亮,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桂枫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亮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诉讼费60.00元,共计48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