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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特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特00148号申请人:李洋,申请人:郭风涛。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洋与申请人郭风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卢彩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洋与申请人郭风涛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1月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医药费及其相关损失各自自理,放弃对对方的赔偿责任;二、其它事项,双方当事人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