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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54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朱斌,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