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54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朱斌,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