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丽园水果食品超市之间城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丽园水果食品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1行审2号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为延吉市天池路302-4-8号。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征,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帅,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人丽园水果食品超市,住所地为延吉市。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丽园水果食品超市作出的延市城执处字(2015)002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申请人自行履行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其对被申请人丽园水果食品超市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相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