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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巨石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巨石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111号原告合肥市巨石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东方花园绿洲,组织机构代码69735974-1。法定代表人蔡传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美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106426-8。法定代表人蔡士平,执行董事。原告合肥市巨石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继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巨石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冰箱搁架制造、金属制品加工,被告经营太阳能系列产品等。根据被告定作,原告向被告供应太阳能等产品配件。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到原告货款787924.39元。在此次对帐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配件价值29465元,被告向原告付款202625元,现欠原告货款614764.3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14764.3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冰箱搁架制造、金属制品加工,被告经营太阳能系列产品等。根据被告定作,原告向被告供应太阳能等产品配件。2014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帐确认,被告欠到原告货款787924.39元。在对帐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配件价值29465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17389.39元,但被告只向原告付款202625元,尚欠货款614764.39元没有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帐函、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到原告货款614764.39元,有对帐函、发票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并要求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巨石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货款614764.39元,并自2016年1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8元,减半收取4974元,保全费4020元,计8994元,由被告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继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 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