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雪与梁庆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梁庆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5号原告王雪,女,汉族,1953年9月10日生,农民,住九台市。被告梁庆阁,男,汉族,1948年5月16日生,农民,住九台市。原告王雪与被告梁庆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连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与被告梁庆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放火烧荒时,将原告栽植的10年云杉树烧毁100多棵,该案经公安机关处理,给予被告行政拘留10日。原告树木损失经评估鉴定为6120元。原告依法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6120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因诉讼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放荒将原告家的树烧了77棵,不值原告诉求的这么多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放火烧荒时,将原告栽植的云杉树烧毁102棵,该案经公安机关处理,给予被告行政拘留10日。原告树木损失经评估鉴定为6120元。被告对原告方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和相关部门的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对本次纠纷负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诉求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庆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雪树木损失61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