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岩希望工艺厂与台州市黄岩双金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希望工艺厂,台州市黄岩双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95号原告:黄岩希望工艺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西城圣堂。法定代表人:顾启望。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黄岩双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西城新堂。法定代表人:金文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希望工艺厂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双金模具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希望工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黄岩希望工艺厂负担。审 判 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