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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甄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68号原告甄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人,住甘泉县西台区045号。被告张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甘泉县县委办干部,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甄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