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甄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68号原告甄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人,住甘泉县西台区045号。被告张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甘泉县县委办干部,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甄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