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树印与梁妃、梁柏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印,梁妃,梁柏财,张钱芹,梁某,梁利军,抚州市明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779号原告朱树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缪高峰,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妃。被告梁柏财。被告张钱芹。被告梁某。被告梁利军。被告抚州市明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建设路南侧毛家巷B#。法定代表人谢克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05号12B层。负责人施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印与被告梁妃、梁柏财、张钱芹、梁某、梁利军、抚州市明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树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树印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