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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亮与罗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罗晓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160号之一原告周亮,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晓东,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亮诉被告罗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亮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周亮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