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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407号���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