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407号���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