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474号原告:来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来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静静附:(2016)皖1204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