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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丽丹与雷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丹,雷明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146号原告:徐丽丹,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俊龙,男,汉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被告:雷明有,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丹与被告雷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丽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00元(已由原告徐丽丹预交),免收。审判员 许 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