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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勇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刘勇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318-2号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813室。法定代表人祝艳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洁,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祥,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