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美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82号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彭美兰,女,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