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9号原告赵×,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孙×,女,1979年2月6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贵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16日在怀柔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现因被告隐瞒财产、不说实话等家庭琐事经常吵架造成感情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有一男孩赵×1现已12周岁,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要求拥有孩子的抚养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现在感情还没有破裂。现在我们还居住在杨宋镇花园村18号,我们结婚十多年了,我一直照顾原告生活起居。我的经济情况都和原告如实说了,也没有隐瞒什么。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同被告孙×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0月16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赵×1,现就读于杨宋中学。原、被告双方同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在怀柔区杨宋镇花园村18号。原、被告在婚姻初期感情比较稳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状况,照顾家人等问题上缺乏有效的信任和沟通,产生了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共同面对和解决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结婚十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在怀柔区杨宋镇花园村18号,共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在此阶段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目前因家庭经济状况、照顾家人等问题产生了矛盾,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未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诉称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要求与被告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贵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