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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荣红与李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红,李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红,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振平,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制作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振平的存款2757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