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荣红与李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红,李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红,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振平,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制作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振平的存款2757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