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凯与被执行人杨梦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凯,杨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1号申请人王立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梦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立凯与被执行人杨梦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97987.5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371元,合计99458.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梦英及其父母杨爱仁、王香在银行的存款99458.5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艺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