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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平万理与贾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万理,贾延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155号原告平万理。被告贾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万理诉被告贾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万理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万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万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万理负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