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辛与被告王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辛,王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93号原告:李辛,男。被告:王世民,男。原告李辛与被告王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辛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辛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