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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辛与被告王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辛,王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93号原告:李辛,男。被告:王世民,男。原告李辛与被告王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辛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辛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